第284章 總百揆(圩九)務實治蝗(1 / 1)

大明元輔 雲無風 1212 字 29天前

時已入夏,豔陽高照,熱浪滾滾,蟬鳴陣陣。大明京師內外的樹木似乎都被高溫烤得喘不過氣來,一棵棵、一株株儘是垂頭喪氣的模樣。

近年來的氣候真是越來越怪異了,冬天極寒,夏天極熱。去年冬天,運河北方段的封凍期高達百日,以運河為樞紐的商業帶停擺三月有餘,無論商家還是農家,乃至北方一些工場都叫苦不迭,蓋因為打亂了生產與商貿的節奏。

而在南方,居然連兩廣北部都發生了暴風雪,雖然為時不長,但足以令人震驚,也毫無疑問的給當地帶來了前所未有的麻煩。

如今到了夏日,則全國上下都立刻進入炙烤狀態。短短十餘日內,高務實便在內閣接到四十七府、一百一十五縣的旱災求援急奏,其中一些地區還爆發的蝗災。

水災、旱災往往不是一時可以急救,更多的是依托事前建立的水利係統進行調節。然而,大明朝在這一點上乏善可陳,大型水利工程除了治理黃河之外基本沒有值得一提的,而治理黃河無非是中國數千年來的常態,也談不上功績。

直到十來年前,高務實地位上升之後才得以推動一些中小型水利工程。他的辦法說來不難,主要是在高拱當年的考課法中添加kpi項目——比如將某地官員新修或翻新加固水利項目若乾裡納入考課範圍。

當然,對於修建或翻新加固的水平,是要通過工部外派官員及當地巡按進行雙重查驗的,而戶部還可能對其中部分項目進行支出審計。

如今的大明,應對水旱兩災之能力對比十年前可謂頗有進步,但由於天氣極端異常日益嚴重,客觀來說這些水利設施也不過是杯水車薪,各項建設還有很長的路要走。眼下高務實能做的也隻是在賑災、移民等問題上下功夫,避免產生饑荒、激起民變等。尤其是民變。

民變不能解決任何問題,隻能加劇災荒——人都去造反了,地誰種,災誰救?無非是通過戰爭消滅大量人口,從“根子上”解決了人多地少產出不足的問題。可是,誰是那該死的人呢?那些被無辜卷入戰爭的普通人,尤其是老弱婦孺,他們難道就該死嗎?

所以,災害期間的賑濟與流民安置,被當做眼下朝廷的第一要務。至於第二要務,那就是處理蝗災問題。

高務實為此兩件大事忙碌了數月,連日本、南疆、西北的事情都關心得少了許多。在短短半個月時間裡,高務實主持召開了六次救災會議,其中兩次是禦前會議,討論救災辦法。

旱災這一塊倒是無甚多說,都是慣有的一套體係,高務實召開會議也隻是把各個地區的責任人落實到位,三令五申其救災任務要被納入考課。皇帝似乎也因為高務實的高度重視而重視起來,下旨嚴飭救災不力的四名地方官,將其中兩人發配遼東充軍,另兩人一擼到底且“永不敘用”。

接下來就是蝗災問題了。蝗災不僅威脅到了糧食生產,還會給朝廷造成了極大的威脅。首先,在蝗蟲災害頻發時,朝廷的稅收得不到保證;其次,蝗蟲爆發也極易引起暴動,因此曆朝曆代都十分關注蝗蟲治理,並製定了很多政策。

中國有記載的蝗災可能最早在周幽王時期,《詩經》中有雲“田祖有神,乘畀炎火”,可見在當時祖先們已經懂得用火來消滅蝗蟲。

不過農業社會還是有很大的局限性,由於社會生產水平低下,人們對自然界的認知能力有限,便對蝗蟲這種災害進行了神化。如孔子、董仲舒、班固等人都認為,蝗蟲災害發生的原因是統治者的惡政,他們認為蝗蟲是上天給統治者的懲罰,他們也堅信蝗蟲是“神蟲”,不能殺死。

在這種思想下,當時很多人對於蝗蟲采取了消極態度,任由蝗蟲啃食莊稼。在唐朝前期,很少出現有官府組織的滅蝗運動。

到了唐朝後期,這種思想逐漸轉變。唐玄宗時,山東爆發了蝗蟲災害,宰相姚崇主張滅蝗,雖然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對,但最終還是得以實行。最後山東地區的蝗蟲災害得到了控製,此後,朝廷還設置了專門的“捕蝗吏”來管控全國的蝗蟲治理工作。

自此,中國古代社會對於蝗蟲災害的治理進入到了一個新階段,曆代統治者推出了很多政策。而此時高務實連續召開會議,就是要將各種治理蝗災的經驗和辦法總結起來,印發下去,指導各地進行治理。

根據最後一次禦前會議商定的結果,內閣針對當前嚴重的蝗災做出如下指導:

首先完善了獎勵製度,鼓勵民眾捕蝗。如朝廷規定:凡是捕獲蝗蟲一鬥者,給錢五十文;捕獲更多者可折價獎勵明聯儲小額銀票。

同時,針對中國自古以來的宗族社會特性,以及“皇權不下縣”的特殊國情,內閣特彆規定:對於主動組織民間集體捕蝗達到一定數量者,除給予金錢獎勵之外,還考慮給予三等榮爵——即指由當地官府推薦、巡按禦史查驗之後提交內閣,內閣再票擬呈送皇帝,通過者將被賜“榮爵”。

榮爵,這是高務實半年多前才提議推出的一項新製,是對地方良紳的一種褒賞,主要是榮譽性的,當然也有一定的實惠。根據高務實的提議,這項製度大致如下:

第一等,賜以榮譽爵位,稱之為爵士,許越級服色、越級門楣、越級車駕,並準自建牌坊一處,三品以下見官不拜,而如有訴訟等務,則衙門必須立刻受理。該榮爵並非朝廷正爵,不設品級,亦不可世襲、轉贈、買賣等,身死即除;

第二等,賜以某府賢士之名,如杭州賢士某某,準其五品及以下見官不拜,而如有訴訟等務,則衙門必須立刻受理。此榮爵十年有效,不可轉贈、買賣等,身死即除;

第三等,賜以某縣良紳之名,如錢塘良紳某某,準其七品及以下見官不拜,而如有訴訟等務,則衙門必須立刻受理。此名五年有效,不可轉贈、買賣等,身死即除。

這項榮爵製度自從被高務實提議,皇帝已經同意,朝臣對此有異議的也不算多——畢竟高元輔說了,榮爵不是正爵,也不可世襲,甚至二、三等榮爵還有年限,雖然給了一些諸如服色、門楣、車駕和見官不拜的優待,但還在大家可以容忍的範圍之內。

當然,更關鍵、更根本的原因在於,他們這些官員在自家當地誰又不是士紳呢?甚至自己能讀書高中金榜,背後也可能有當地名流士紳支持,那麼現在自己當了官固然榮耀,但如果還能給親朋也弄個榮爵,豈不是好?

雖說朝廷要求這些人必須要有公認的“義舉”,還會派巡按等員查驗,但這種事還是好解決的——比如我給鄉梓修條路、挖條渠,錢也花不了多少,沒準就能弄個榮爵,何樂而不為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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