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鮑律師!你彆發呆了,趕緊反駁他啊!”

“我特麼請你來給我辯護的,不是讓你來當吉祥物的!”

王舒琪就算人頭豬腦,這會兒也品出味道來了,連忙催促。

鮑龍鑫內心暗暗叫苦。

我的戰鬥力隻有5,張三至少得有50000!

你讓我怎麼打!

為了這個案子,鮑龍鑫翻閱相關法律,熬夜製定策略,做了充分的準備。

原本還想著跟張三大戰三百回合最後以略遜一籌惜敗而告終。

結果……

隻能說理想很豐滿,但現實真的很骨感。

還三百回合,連三個回合都撐不住。

“趕緊的!小心我投訴你!”

王舒琪咬牙威脅。

鮑龍鑫無奈,隻能硬著頭皮說道:“呃……我覺得我方當事人發帖之行為,並未達到‘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’的程度,首先……”

尋釁滋事罪被戲稱為“口袋罪”,一方麵是說很多情況都可以往這個罪名上麵靠,另一方麵也是指出了這個罪名邊界不明的特點。

其他刑事犯罪基本都有很清晰明確的界限和定義。

比如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,足以貶損他人人格,實施破壞他人名譽,情節嚴重,從而構成的犯罪。

又比如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使用欺騙方法,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。

是就是,不是就不是。

但尋釁滋事罪不同,邊界太模糊了。

同一種行為,你說它是尋釁滋事罪沒毛病,說它不是尋釁滋事罪也說得過去。

具體如何裁定,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。

還得看雙方律師的臨場發揮。

這也就決定了這個罪名有很大的辯護空間。

鮑龍鑫就是利用尋釁滋事罪模棱兩可的特點,在竭力爭取。

“……因此我認為,我方當事人的行為並不構成尋釁滋事罪!”

話音落。

張三再度起身,開口道:“反對!”

“反對辯護人所說,被告人之行為並未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言論。”

“被告人於X月X日X時發布第一條微博,通過偽造的視頻誣陷我方當事人猥褻,瀏覽量過千萬,在網上引起極大關注和討論度。”

“X月X日X時它又發布了第二條微博,聲稱其在中學時代80同學是被我方當事人威逼的,再次引起巨大反響。”

“相關話題在各大平台衝上熱搜,並由此引發了一場針對我方當事人的網絡暴力,僅僅是達到刑事犯罪標準且並未道歉而被提起自訴的就超過千人。”

“這般程度如果還不算嚴重混亂的話,那麼請問,到底要怎樣才算嚴重混亂!?”

張三聲音洪亮有力,擲地有聲。

“此外,被告人先後兩次發帖的行為,也足以證明其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性。”

“因此,被告人成立尋釁滋事罪!”

“辯護律師方才所言,簡直是一派胡言!”

“這種邏輯不通,強詞奪理的話,就不應該從一個法律人的嘴裡說出來!”

鮑龍鑫:如果我有罪,請讓法律審判我,而不是讓張三血虐我!

他很想撂挑子,但是沒辦法。

身在其位,沒得選擇。

隻能強行硬著頭皮繼續辯論。

雖說勇氣可嘉。

然而並沒有什麼卵用。

鮑龍鑫的所有辯護策略,剛一提出來立刻就會被張三無情駁斥。

根本站不住腳。

這是法庭辯論?

這完全就是降維打擊!

場麵太過慘烈。

蘇貫徹都看不下去了,敲響法槌,宣布法庭辯論結束。

聽到法槌的聲音,鮑龍鑫感動得差點哭了。

從未有任何一個時候感覺法槌聲如此動聽。

接下來就是原被告雙方的最後陳述。

林北的陳述詞很簡單,反正就是說自己遭受網絡暴力,吃不下飯睡不著覺,精神壓力很大,請求合議庭從重判處之類的。

接著輪到王舒琪。

“我認罪,我確實誹謗了林北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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