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判長走上法台,掃了一眼沉聲開口:

“今日,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之規定,榆縣初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,依法公開審理投毒案。”

“由我,陳立軍擔任審判長,並依法組建合議庭。”

“現在,開庭!”

“咚——”

法槌重重落下。

書記員迅速宣讀法庭紀律,核實到庭人員身份。

隨後便正式開庭。

“請公訴人宣讀起訴狀!”陳立軍說道。

擔任公訴人的檢察官便站起身宣讀起訴書:

“被告人林遠山,係榆縣白雲鄉上莊村村民,於X月X日,購買農藥摻在玉米粒裡,撒在田埂上..........”

“被害人李大彪,同為榆縣白雲鄉上莊村村民,趕羊經過林遠山田地時,因羊吃了摻雜農藥的玉米粒,導致11隻羊死亡..........”

“後李大彪報警,白雲鄉派出所警員張龍、趙虎出警..........”

“經查..........”

“本案事實清楚,證據明確。”

“本院認為,林遠山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投放危險物質罪,並對其提起公訴。”

隨後,公訴人說明訴訟請求。

首先是刑事方麵,請求判處林遠山有期徒刑一年,緩期一年執行,也就是判一緩一。

其次是民事方麵,請求判處林遠山賠償李大彪(麻五)兩萬元的財產損失。

陳立軍緩緩點頭,看向被告席位。

“被告人,公訴人宣讀的起訴狀與你收到的副本是否一致?”

林遠山咽了下口水,目光不安地說道:“一致。”

陳立軍又問道:“你可有什麼要說的?”

林遠山按照張偉的吩咐,開口道:“我..........我沒罪!我不承認犯罪,我是無辜的。”

無罪辯護。

是這場庭審的基本方針。

作為被告人,林遠山當然也需要明確拒絕認罪。

張偉以前案件當中,也有不少被告人在這個環節拒絕認罪。

但情況不一樣。

那些案子裡,被告人的罪名是板上釘釘的,沒辦法無罪辯護。

張偉是準備做罪輕辯護,幫他們爭取減刑。

在這種情況下,被告人需要做的就是認罪認罰,態度好點。

若是拒不認罪..........

那隻能加重刑罰。

而這個案子裡,張偉認為林遠山不成立犯罪,他是清白無辜的,並且張偉準備做無罪辯護。

那麼林遠山此刻拒絕認罪,是正確的做法。

陳立軍再度敲響法槌說道:“鑒於被告人拒絕認罪,本次庭審圍繞罪名是否成立展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。公訴人,有證據要出示嗎?”

“有的。”

公訴人點頭。

接著便開始展示證據:

摻了農藥的玉米粒。

被毒死的羊的屍體檢測報告。

等。

公訴人道:“根據這些證據足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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