趙香蘭也激動得連連點頭。

如果真的因為這事兒攤上人命官司,她可冤枉死了。

明明是自己被搶劫,那搶劫犯自己坐死,撲街,結果自己還得負責......簡直豈有此理。

而且,

兩位好心的大兄弟熱心幫忙,若是他們惹上麻煩,趙香蘭也會十分過意不去。

還好,警察同誌還了他們清白。

他們不需要負責。

簡直太好了!

林北也是稍稍鬆了口氣。

雖然他經曆過很多事情,尤其是打官司這事兒,更是專業對口尤為擅長。

但畢竟這次跟之前都不一樣。

除了林北從原告方變到了被告方之外,還因為這是涉及人命的案子,若是敗了可不是鬨著玩兒的。

指不定就得進去。

林北喜歡送彆人進去,自己可是萬萬不想進去的。

隻要打官司,就一定有敗訴的風險。

而且還得折騰......

現在好了,警方直接定性為他們與李凱亮的死不存在因果關係,無需為此負責。

倒是能省去諸多麻煩和風險。

......

需要注意的是,這裡所說的“因果關係”,並不是常理想的那種因果關係,而是“法律上的因果關係”。

有人可能會說了,啊,林北不追,李凱亮就不會跑,他不跑,就不會死,這麽看來,不就是因為林北追人,所以李凱亮才死的嗎?

這不就是因果關係嗎?

因,是林北追。

果,是李凱亮撲街。

怎麽能說沒有因果關係呢?

這種說法看似有幾分道理,實則毫無道理!

法律上的因果關係,不是這麽簡單就可以扯上的。

真要這麽說的話,那是不是也可以說,李凱亮不搶劫,林北就不會追,林北不追,李凱亮就不會跑,李凱亮不跑,就不會死?

如此追根究底,李凱亮的死,那就是因為他搶劫。

再往前一點......

如果李凱亮今天不出門,他就不會去搶劫,不搶劫......他就不會跑,不跑就不會死。

或者再往前一點......

如果李凱亮的父母不生他,他就不會長大......就不會死。

到最後都能追究到盤古開天辟地了。

顯然這就是在胡攪蠻纏。

法律上講究的因果關係,可不是這麽說的。

必須得有直接的因果關係。

舉個很簡單的例子。

李凱亮翻欄杆的時候,林北在後麵推了他一下,導致李凱亮當場來了個“臉刹”,撞破腦袋,流血過多而死。

那麽,林北跟李凱亮的死,就存在“法律上的因果關係”了。

即便是見義勇為,多半也會落個“過失致人死亡罪”......

但實際情況顯然並非如此。

李凱亮翻欄杆的時候,離他最近的林北,都還有至少三四米的距離。

根本不可能與他有任何的肢體接觸。

李凱亮之所以死在那兒,完全是他自己的原因。

他是個成年人了。

應該有最基本的危險判斷能力,理應想到翻越欄杆會有摔倒的風險,而摔倒之後腦袋朝下,就有頭破血流的可能。

可他明知如此還是這麽去做了,那就應當認為,李凱亮對由此造成的任何後果,都是有心理預期的。

那麽......

發生後果,自然要自行擔責。

怪不得任何人!

......

派出所認定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”,便是基於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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