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本月X日,我方當事人之子李凱亮於XX街道XX路段,因為被懷疑搶劫,所以被三名被告人追趕,致使其驚慌失措之下,選擇橫穿馬路,翻越欄杆,結果出現意外摔落在地,不治身亡......”
“本案經由XX派出所立案偵查,然而他們在簡單了解案情之後,竟然對三明涉案嫌疑人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,認定他們與死者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......”
“我方當事人不認可這個結果......”
賈兆文這貨,雖然真本領沒多少,但歪門邪道的東西卻知道的不少。
在這份起訴狀裡,他顯然沒少通過字裡行間的字眼去暗戳戳地說些有的沒的。
比如他稱李凱亮是“被懷疑搶劫”,這麽說確實不算錯,但顯然這樣的表述方式,就有可能讓人以為李凱亮沒有實施搶劫,隻是被人“誤會”,又或者至少不會將李凱亮搶劫這個當做一個既定事實。
又比如,賈兆文言稱XX派出所“簡單了解案情”之後就給出了結論,企圖給人一種派出所比較草率的感覺,但其實,派出所對這個案子非常慎重,非常嚴謹,也進行了極為全麵縝密的調查,畢竟是出了人命的案子,不可能不慎重,不可能不認真。
最終做出林北三人無責的認定,那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。
可賈兆文卻企圖混淆視聽。
這樣的做法,不一定有用。
但絕對值得一試。
萬一呢?
說不定就會收獲意外之喜。
而賈兆文的“套路”還在繼續。
“白發人送黑發人,絕對是這史上最悲痛的事情。”
“聽到兒子亡故的噩耗之後,老太太根本經受不住這樣的打擊,眼睛都快哭瞎了......”
“......”
接著,賈兆文就開始打起了“感情牌”。
著重強調李凱亮死了之後,他的母親和姐姐是如何如何的痛苦。
企圖靠這個,博得同情,在判決的時候,能夠“加分”。
“因此我懇請合議庭,判定被告人過失致人死亡罪名成立,讓他們得到法律的嚴懲,還死者公道,給家屬安慰。”
“並且,他們都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,讓失去家庭支柱的她們,能夠保證基本的生活......”
“......”
起訴狀宣讀完畢之後,
賈兆文向著法台方向深鞠一躬,隨後落座。
他心態倒是調整得很快。
既然木已成舟......
說出去的話就像潑出去的水,已經無法挽回了。
張三也已經得罪了。
那現在說再多也沒啥用,隻能是儘全力打這場官司。
否則,
可就兩頭不是人了。
......
法官看向被告方向,問道:“被告人,剛才原告方宣讀的起訴狀,與你們收到的副本是否一致?”
林北三人相互對視了一眼,同時開口道:“一致。”
法官又問道:“對此,你們有什麽想說的?”
這下,
褚雲強和趙香蘭不說話了,都看向林北,等他發言。
這也算是開庭前就做過的溝通。
上了法庭,除非必要,否則褚雲強和趙香蘭能不說話,就不說話。
能沉默,就沉默。
該被告發言的時候,能由林北代替,就讓林北代替。
畢竟他們沒有出庭經--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