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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吳明生可不管趙昌明是何感受,捧著判決書繼續冷冰冰地宣判:
“被告人趙昌明於X年X月X日,從外號‘老鬼’的假證販子手中購買假的醫師執業證..........”
“依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,構成買賣證件罪,情節嚴重,判處有期徒刑五年,並處罰金30000元..........”
買賣證件罪,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,並處罰金。
但趙昌明的行為還不是單純的購買假證。
首先他買的是醫師執業證,而非律師證、會計證等不會對他人造成直接傷害的證件。
一個不夠資格的人拿到醫師執業證去行醫,危害巨大!
其次,趙昌明拿著假的醫師執業證,非法行醫,導致了多起醫療事故,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,對其造成嚴重的身心傷害。
這樣的損害後果,是可以歸結到購買假證這一行為上的。
因此,
這個罪名被合議庭定性為“情節嚴重”。
量刑自然就不是三年以下,而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!
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區間裡,定了個五年。
絕對不算冤枉了趙昌明。
同樣的,多次醫療事故不但加重了“買賣證件罪”的刑罰,也會加重“非法行醫罪”的刑罰。
而且後者加重得更明顯。
於是——
“被告人趙昌明並未取得醫師執業證,卻擔任仁愛醫院產科醫生,為多名孕婦產婦看病手術,並造成多人身體嚴重受損..........”
“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之規定,構成非法行醫罪,符合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程度,判處有期徒刑七年,並處罰金50000元..........”
非法行醫罪,指的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。
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製,並處或者單處罰金;
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;
造成就診人死亡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。
趙昌明非法行醫,造成多起醫療事故,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,量刑區間就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。
合議庭商議後定了個七年。
也是他應得的。
這也就是趙昌明沒有導致就診人死亡,而雖然造成孕婦流產,但胎兒未分娩時不是法律意義上的“人”,因此也不算出人命。
否則的話,可就是十年起步了。
區區七年,算趙昌明這逼養的走運。
“數罪並罰,共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,並處罰金80000元..........”
“另須賠償多名醫療事故被害人誤工費、營養費、醫療費、交通費等共計500000元..........”
“以上判決,自審判之日起正式生效,立即執行!”
“如當事人不服本法院第一審判決,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,上訴於晉省龍城中級人民法院。”
“也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晉省龍城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。”
“咚!”
法槌落下,一錘定音。
有期徒刑十五年!
並處罰金80000元!
還有各個項目的民事賠償共計500000元!
這樣的判刑,--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