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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吳明生可不管趙昌明是何感受,捧著判決書繼續冷冰冰地宣判:

“被告人趙昌明於X年X月X日,從外號‘老鬼’的假證販子手中購買假的醫師執業證..........”

“依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,構成買賣證件罪,情節嚴重,判處有期徒刑五年,並處罰金30000元..........”

買賣證件罪,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,並處罰金。

但趙昌明的行為還不是單純的購買假證。

首先他買的是醫師執業證,而非律師證、會計證等不會對他人造成直接傷害的證件。

一個不夠資格的人拿到醫師執業證去行醫,危害巨大!

其次,趙昌明拿著假的醫師執業證,非法行醫,導致了多起醫療事故,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,對其造成嚴重的身心傷害。

這樣的損害後果,是可以歸結到購買假證這一行為上的。

因此,

這個罪名被合議庭定性為“情節嚴重”。

量刑自然就不是三年以下,而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!

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區間裡,定了個五年。

絕對不算冤枉了趙昌明。

同樣的,多次醫療事故不但加重了“買賣證件罪”的刑罰,也會加重“非法行醫罪”的刑罰。

而且後者加重得更明顯。

於是——

“被告人趙昌明並未取得醫師執業證,卻擔任仁愛醫院產科醫生,為多名孕婦產婦看病手術,並造成多人身體嚴重受損..........”

“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之規定,構成非法行醫罪,符合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程度,判處有期徒刑七年,並處罰金50000元..........”

非法行醫罪,指的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。

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製,並處或者單處罰金;

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;

造成就診人死亡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。

趙昌明非法行醫,造成多起醫療事故,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,量刑區間就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。

合議庭商議後定了個七年。

也是他應得的。

這也就是趙昌明沒有導致就診人死亡,而雖然造成孕婦流產,但胎兒未分娩時不是法律意義上的“人”,因此也不算出人命。

否則的話,可就是十年起步了。

區區七年,算趙昌明這逼養的走運。

“數罪並罰,共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,並處罰金80000元..........”

“另須賠償多名醫療事故被害人誤工費、營養費、醫療費、交通費等共計500000元..........”

“以上判決,自審判之日起正式生效,立即執行!”

“如當事人不服本法院第一審判決,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,上訴於晉省龍城中級人民法院。”

“也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晉省龍城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。”

“咚!”

法槌落下,一錘定音。

有期徒刑十五年!

並處罰金80000元!

還有各個項目的民事賠償共計500000元!

這樣的判刑,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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